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院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院教学、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提前向学院教学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办理延期报到入学请假手续。申请延期报到入学,报到入学日期不得晚于原规定入学报到日期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在学院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院教学服务中心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或家长应在报到入学期间持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县级武装部出具的参加入伍证明到学院教学服务中心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须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学服务中心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教学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各二级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证明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生处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能按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持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须经教学服务中心批准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通过选课获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的资格。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确认后,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试不合格、旷考及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成绩处理,具体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低于60分或不及格者,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新修读,课程重修工作具体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奖励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对于符合条件、确有必要调整专业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申请与严格审批相统一的原则,依据上级政策和规定程序公正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备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的一年级学生;
2.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符合转入专业对学生健康及学业基础的要求。
学生可申请转专业的情况:
1.学生入学后因伤致残或发现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已与校企合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但所学专业与协议专业不符的学生(应提交学生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
3.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专业者;
4.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5.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对一部分学生进行统一调整的;
6.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7.学生所有已修课程总成绩名列原所在专业前20%,且对拟转入专业确有专长,并能提供有关依据,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应提交其专业的证明材料,如相关的技能证书等)。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春季高考或职教高考类专业学生跨专业类别转专业者;
2.春季高考或职教高考类专业学生转入普通高职类专业者;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者;
4.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
5.中高职“三二连读”录取者;
6.申请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而申请学生不能达到者;
7.其他类专业学生转入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专业者;
8.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9.进校后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学生;
10.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1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专业工作具体标准及流程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其他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学生工作处,经过严格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者要有医生证明),经学生处审查同意后,送教学服务中心审核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教学服务中心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
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三)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相关医院证明)、拟转入高校及专业在生源所在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线的相关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身心状况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者;
(四)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者;
(五)其他无法在校学习者。
学生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以一年为最小单位,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 除上述第(三)款情形外,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除上述所列第(三)、(四)款情形外,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二)学生身心状况确实不适宜在校学习且学生本人不办理 休学手续的,学院可要求学生休学,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 通知。学生应在通知发出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和自我权益保护, 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院不承担责任。如有严重违法违 纪行为,学院依据《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复学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经学院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允许在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参军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学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业预警是一种学业危机干预制度,不属于纪律处分。学业危机是指学生课程考核、学分等学业表现不能达到相应要求。学校每学期通过及时筛查,向出现学业危机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发出警示,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业预警分为三个等级,按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达到预警等级的学生由教学服务中心给学生及学生家长送(寄)达《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业预警通知书》。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到学生家长(监护人),与学生及家长面谈或邮寄学业预警通知回执。
第二十六条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黄色预警,
(一)在一学期中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门数≥3门;
(二)学年内所修学分没有达到应修学分的2/3;
(三)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4门;
第二十七条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橙色预警。
(一)在一学期中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门数≥4门;
(二)学年内所修学分没有达到应修学分的1/2;
(三)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5门;
教学服务中心对受橙色警示学生建议给予留级处理,报学院研究决定。留级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受橙色警示学生编入下一年级,从学业警示发文当学期期初算起。
第二十八条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红色预警。
(一)在一学期中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门数≥5门;
(二)学年内所修学分没有达到应修学分的1/3;
(三)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6门;
教学服务中心对受红色警示学生建议给予退学处理,报学院研究决定。退学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受红色警示学生可以申请缓退试读(编入下一年级),试读期为一年,从学业警示发文当学期期初算起。学生在试读期内每学期所修学分必须达到应修学分的2/3以上,否则终止试读。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期开学时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二)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受到红色学业警示且未申请试读或申请试读未获批准的;
(四)缓退试读期间再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五)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累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逾期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
(九)不符合延长修业年限条件、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学业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服务中心和教学服务中心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二条 退学手续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1周内办理完毕。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注销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职业能力要求,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的必修课程及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按照要求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参与实习全过程,企业给予良好以上评定,实习报告符合规定要求,毕业论文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准予毕业,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达毕业条件但所获 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生可申请返校修读课程,达到毕业 要求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学生 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情况的,学院可不受理学生返校修 读申请。学生在返校修读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 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学院可中止该生课程修读并可不再受理学 生继续返校修读申请。
第三十六条 凡学满一年以上、所获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总学分的10%的退学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核实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修改。
第三十九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作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退学、 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处理前,学院主动联系学生告知相关事项及 处理依据,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处理生效。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因学生所留联系方式或其他学生方面因素难以联系的情况,学院将在教学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一周,公告结束视为已告知,学院即启动后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9月发布的《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业预警通知书(家长联).pdf附件2: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业预警通知书(学生联).pdf